公告事項

標題

花蓮縣政府於106年1月1日完成玉里鎮、吉安鄉、壽豐鄉、豐濱鄉、瑞穗鄉、富里鄉、秀林鄉、萬榮鄉及卓溪鄉之自然地理實體、聚落類標準地名,及全縣具有地標意義公共設施標準地名之訂定程序,共1,552筆

說明

依「國土測繪法」及「標準地名審議及地名管理辦法」之規定,地名具有地理、歷史、語言、風俗習慣、原住民族傳統或地方特色,為政府機關統一使用者,應由直轄市、縣(市)政府依規定之程序完成公告、訂為標準地名。直轄市、縣(市)政府對其轄區內地名,應按行政區域、聚落、自然地理實體、街道、具地標意義公共設施及其他等類別,編製目錄建檔管理,且應將建立之地名資料送本部備查。

花蓮縣政府已依「標準地名審議及地名管理辦法」第6條規定,於106年1月1日完成該縣玉里鎮、吉安鄉、壽豐鄉、豐濱鄉、瑞穗鄉、富里鄉、秀林鄉、萬榮鄉及卓溪鄉之自然地理實體、聚落類標準地名,及全縣具有地標意義公共設施標準地名之公告,計1,552筆,並將前開地名資料送本部備查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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日期

2017/04/13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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