花蓮縣政府於104年8月10日完成花蓮巿、鳳林鎮、光復鄉及新城鄉之自然地理實體及聚落類標準地名之訂定程序,共204筆
依「國土測繪法」及「標準地名審議及地名管理辦法」之規定,地名具有地理、歷史、語言、風俗習慣、原住民族傳統或地方特色,為政府機關統一使用者,應由直轄市、縣(市)政府依規定之程序完成公告、訂為標準地名。直轄市、縣(市)政府對其轄區內地名,應按行政區域、聚落、自然地理實體、街道、具地標意義公共設施及其他等類別,編製目錄建檔管理,且應將建立之地名資料送本部備查。
花蓮縣政府已依「標準地名審議及地名管理辦法」第6條規定,於104年8月10日完成該縣花蓮巿、鳳林鎮、光復鄉及新城鄉之自然地理實體及聚落類標準地名之公告,計204筆,並將前開地名資料送本部備查。
2015/09/14