新北市政府於102年10月25日完成行政區域(含行政編組)標準地名之訂定程序,共1,061筆
依「國土測繪法」及「標準地名審議及地名管理辦法」之規定,地名具有地理、歷史、語言、風俗習慣、原住民族傳統或地方特色,為政府機關統一使用者,應由直轄市、縣(市)政府依規定之程序完成公告、訂為標準地名。直轄市、縣(市)政府對其轄區內地名,應按行政區域、聚落、自然地理實體、街道、具地標意義公共設施及其他等類別,編製目錄建檔管理,且應將建立之地名資料送本部備查。
新北市政府已依「標準地名審議及地名管理辦法」第6條規定,於102年8月1日起至9月2日止及102年9月23日起至10月25日止完成該市行政區域(含行政編組)標準地名之公告,計1,061筆,並將前開地名資料送本部備查。此乃為率先由地名主管機關依法訂定之標準地名,且落實國土測繪法之施行,應予肯定,並藉此鼓勵其他縣市跟進辦理。
2015/06/25